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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