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 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 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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