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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 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 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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