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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担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 擅自拆卸道路照明设施及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接用路灯电源线路,不得擅自占用路灯线杆 第二十七条.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 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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