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 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 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 整洁、完好 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涵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 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桥梁。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并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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