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 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 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涵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通过城市桥涵 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 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 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 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桥梁,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并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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