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修 赔偿和投诉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商品房超出工程保修期的,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建设工程保修期 从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签发质量等级证书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售房单位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出现争议的,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裁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需要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采购单位承担.采购单位可以向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索赔,四,建设单位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使用不当造成的 由使用者承担.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情况紧急的.立即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确定维修内容、施工单位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和工程本身以外财产损害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向受害者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或者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