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修.赔偿和投诉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商品房超出工程保修期的.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签发质量等级证书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售房单位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出现争议的、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裁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需要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二,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采购单位承担,采购单位可以向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索赔 四.建设单位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五,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者承担,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勘察,设计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情况紧急的,立即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确定维修内容,施工单位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维修 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和工程本身以外财产损害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向受害者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或者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