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四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 设计任务的、二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 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 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 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四.侵犯公民 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