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 设备 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 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由于勘察 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三 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 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 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五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