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 肢解单位工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 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 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 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四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 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 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 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三 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