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 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六 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由于勘察 设计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 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七 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 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