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二 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 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四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五,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 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勘察 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 三 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七,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十 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