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根据工程类别要求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要求 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发包制.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总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由工程总包单位分包,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按照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会审、并在开工前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建筑材料 半成品的取样.送样。签证工作 施工中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及时申报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建设工程未经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代购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指定的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但特殊专业设备除外.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应资质等级开发建设.除执行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物业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出售。出租前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