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新建 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修装饰等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下同.监理,勘察 设计,施工.含装修装饰.设备安装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下同。等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是指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市和旗 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交通。能源等部门的专业工程由本部门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鼓励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 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建造优质工程、对优质工程实行奖励,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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