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未设置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进行补植更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植物死亡,绿地损毁的 责令限期恢复绿地,通报批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城市绿地,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进行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处所占土地价格三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不退还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 并处所伐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移植树木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一株树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修剪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每株树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 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的 攀 折,钉 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放养家禽。家畜.用火,燃放烟花爆竹,行驶,停放车辆的。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每次或者每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挖砂取土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上行为,造成绿化设施损坏和绿化植物损伤的。处该设施或者该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十倍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造成绿地损毁的。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坏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侵占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或者在城市绿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所占土地价格三倍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损毁绿地,包括砍伐、损害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 抵押 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 随意更换树木 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 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 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