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绿线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 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 划定城市绿线 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 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第四十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二 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 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 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五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第四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第四十二条,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