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旗 县的城镇绿化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百分之六十五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 绿地与广场用地 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指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区域的控制线。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是指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