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类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一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按照建设养管责任分工,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公司的。由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保护管理单位.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进行补植更新.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保护管理规范,加强对绿地日常保护管理、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污水 补植。修剪,扶正树木、按照规定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其它植物.根据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制止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保持绿地按季节枝繁叶茂 园容整洁优美.绿地功能完整和绿化设施完好,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建成情况 分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不得买卖 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不得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需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并依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地补偿费 并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绿地,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 城市绿地恢复后,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验 确认后,交回原养管单位。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砍伐 移植树木。不得随意更换树木。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砍伐除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树木达二十株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第二十九条.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承担的绿化建设改造任务外 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移植,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二、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三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四,对人身安全 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五、其他城市建设需要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修剪由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负责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及时通知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向其提出修剪要求、属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绿地。由其专业人员进行修剪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 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 悬挂物品,四,攀,折 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 踩踏草坪、五,放养家禽 家畜,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行驶、停放车辆。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九,擅自拦河截溪 挖砂取土,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行为的。可以先行砍伐.移植、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行为、险情排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在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第三十四条,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国内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上述树木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 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除履行自身承担的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职责外,应当对其他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收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