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自然资源 行政审批,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