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二 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 覆盖 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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