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 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 维护 抢修的责任.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 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 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第四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第四十五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三.进行打桩 顶进作业 四 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第四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九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 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 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