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3、3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包括市域中心城市.下称中心城市.各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下称旗镇。一般建制镇 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工业园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拔下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在编制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殃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 农村建设 乡镇企业建设和其它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坡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有遵守城市规划 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九条,市人民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全.下称规划委员会,对规划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 规划管理委员会 设主任1名 由分营副市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参加,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工作会议,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和决策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负责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的各项城市规划。审议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市规划.土地.建设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主要负责审议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申请 第十二条.各旗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旗城市规划工作重大事宜的审议。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旗镇的总体规划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定后.经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辖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定,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起点要高。前瞻性要强,第十六条,市及旗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它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城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由旗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旗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十九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第二十条、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旗镇商业文化中心地段.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铁路.公路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五 重点旅游区.六.其它重要地段。第四章 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国家及自治区正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集中工业开发园区,按所在地域分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作为城市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发区的规划按中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工业园区的规划按旗镇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规划区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规划区外工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规划区外开发区小型项目的规划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所在地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规划区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 含个人。下同,必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第二十七条,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一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500、1。2000地形图电子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需报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报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 一般项目半年.重大项目两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持以下文件和图纸,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1,500。1。2000总平面图及有关说明 附电子文件,第三十条、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事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核准手续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拍卖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核准手续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以协议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书之前、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批复。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手续.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时,必须按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 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永久测量标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三十五条,对征而未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可以重新调整使用,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 取土 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外装修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 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有关批准建设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及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建设单位、需要环保、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查的项目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三,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完善有关资料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全套施工图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文件.四 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基本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缴纳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片开发的项目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二.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三,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组织招标,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 工程开工放线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人验线,并办理有关验线手续,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有关部门应配合监督。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 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及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市区街道两侧.住宅不准建开放式阳台,不准布置锅炉 烟囱.烧火房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它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 一步到位的原则,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路径红线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 建设单位根据路径红线走向和规划设计要点 委托持证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如涉及河道,道路,绿化 环保 消防及其它重要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或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放线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架,埋 设临时施工便道和管线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条 成片开发建设区的市政管网综合设计,由建设单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和管线工程建设报建手续 需要变更市政.管线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市政,管线工程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审批意见施工 逾期不施工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走向。方位、位置 不得阻塞交通和损坏绿化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测量标志、在城市道路和地下各种管线以及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竣工后,主干道5年内.次干道3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 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需将所有的竣工图纸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临时设施,户外广告 商业招牌规划管理第五十四条.除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及急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严格控制城市临时建设用地、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第五十七条,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确定。一般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使用期满。用地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构筑物建设及户外广告 商业招牌.宣传栏、牌、设置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审批程序如下。一,凡需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 牌.的单位或个人须持设计方案、彩色立面图及结构图,所处建筑物的位置图3份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登记。三,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竣工后、设置单位或个人须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六十条,户外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的管理,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要限期清理、维修或翻新,二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信息宣传标语 期限届满由设立单位及时拆除,三 凡批准设立的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 需迁移或改建时 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在规定维修、翻新时间内仍存在破损、陈旧、脱色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维修翻新 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四、凡设置的广告、商业招牌及宣传栏。牌。按批准期限届满后,如需延期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五,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批准期限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者,均按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其停止建设 并依法限期拆除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成片的违法建筑 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和强制拆除其它违法建筑7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正在施工的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管理监察机构立即强制拆除。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工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o。三。建设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在未改正前.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第六十三条,进行违法建设而受到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封存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制止、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 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第六十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纠正、责令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撤销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在500万元,含。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及影响区域发展的基础设施工程,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