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21年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大数据 第1部分:基础数据 DB15/T 2021.1-2020
  • 内蒙古自治区草业数据规范 第1部分:饲草基础数据元 DB15/T 1960.1-2020
  • 内蒙古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规程 DB15/T 1926-2020
  • 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 2007年
  • 呼和浩特市碳管理体系 要求 DB1501/T 0009-2020
  • 内蒙古自治区灌木林防风固沙生态效益监测技术规程 DB15/T 1937-2020
  • 呼和浩特市老年公寓服务规范 DB1501/T 0010-2020
  • 内蒙古自治区采煤沉陷区造林技术规程 DB15/T 943-2015
  •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第2部分:煤化工 DB15/T 500.2-2020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 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三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第三十四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 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 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 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 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