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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申请第九条,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第十条,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文件,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的途径和方式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八,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环保,文物.林业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 九,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要附具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及身份证件 家庭人员结构,申请理由。申请面积以及现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等并附具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文件 乡 镇 村 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 农民集资联办企业、农民个人出资办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经村,或村民小组.乡.镇,审核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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