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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地预申请。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数量 地类、拟用地的时间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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