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项目用地的位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按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完成审查报批,第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 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有条件对一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分区功能和有关批准文件等分批次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 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报批,征用土地工作完成后、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办理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占用土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七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同一建设项目占用上述不同地类的土地 应按不同地类的规定分别拟订方案、一并报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同其他永久性用地一次申请 确实需要单独申请的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用地范围。时间 工期及工程结束后的复耕方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九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或开垦保证金后5日内下发批准文件、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和城郊未划入保护区的水地,菜田每平方米20 30元、二,基本农田以外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5,25元,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正式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有关税费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其开垦耕地工作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其中开垦耕地工作由各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每月月底,要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项目供地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底以前将本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各县。市建设用地项目供地的情况向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