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超过一年未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开挖渔塘 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 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