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罚则第五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用地为违法规划用地、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反前款第,一 项的 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各辖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前款第.二。项的,由市,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违反前款第,三、项的。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市,各辖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违反前款第,四.项的 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市。各辖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凡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 的罚款、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开采砂、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进行填挖水面等活动的.由市,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 地貌。第六十一条.拒不服从市、各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或拆迁决定的 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或拆迁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 由市 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本章规定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对殴打和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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