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下列项目应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1,新征、拨用土地的、2,通过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4,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营实体需要使用土地的.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市 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 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核查用地及四邻现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3,市 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和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1.新征新拨建设用地 2。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用地 4,以前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5、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并提供用地范围的实侧现状地形图及其他指定的图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3、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地用地,不准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分期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用地界线及建设内容。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使用 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条.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迁移 兼并、调整.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址,应当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第三十二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实行公开竞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竞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竞选,一。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用地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二 旧城市范围内用地规模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改建项目、三,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内各类改造建设项目,四、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五。城市广场和标志性建筑。六。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重点建设项目.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涉及建设设计方案竞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并应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