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设施是指因施工和辅助生活需要,拆迁房屋引起的临时性过渡以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而建设.使用并应近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规划 必须报经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保证金。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民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临时建设、越权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建建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物查处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使用要求,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 不准搞钢混,框架结构,三 临时建设不得超过2层 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四、临时建设建1层的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建2层的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重新输处长使用批准手续 否则,以违法建筑处理,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第四十九条.在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一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范围内,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三、在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控制区内、四、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五,在已按城市规划实施改造的地段和近期规划实施区内。第五十条 下列地段,严格控制进行临时建设.城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包括延陵东路,延陵西路,南大街,北大街.健身路 怀德南路,和平北路、城中路 博爱路 关河东路 关河中路,关河西路。劳动东路 劳动中路、劳动西路,丽华路、广化街、东横街,西横街,局前街,西瀛里.迎宾路.清凉路,兰陵路。万福路、常新路的西新桥至西涵洞桥段等。确需建设的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十一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临街临时建设必须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要位置嵌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临时建设的标志 便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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