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常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各辖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市,所辖市的总体规划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指定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报所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审批。市 所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市规划寓言鉴定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检查一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 与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各专业规划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业规划的其他依据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时。必须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城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局部调整意见 经市城市规划寓言鉴定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性质、规划。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