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旧房,低洼 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需要改善城市交通,美化生态环境的地块、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扩建,对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 影响居住安宁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 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的应实施并,转,迁.城市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原则上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绿地。邻里通道 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已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住房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或破坏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设施,河湖水面.水利工程设施、供电高压走廊,微波通道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建直接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设施时.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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