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第二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旧房.低洼.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需要改善城市交通,美化生态环境的地块。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扩建。对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影响居住安宁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的应实施并,转、迁。城市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原则上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 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已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住房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或破坏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设施,河湖水面,水利工程设施,供电高压走廊。微波通道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建直接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设施时、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