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 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