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 乡镇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 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 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