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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 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 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 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 村镇的位置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 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 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 镇.村企业 乡 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 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 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镇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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