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 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 供水。供电 邮电 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 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