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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 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 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 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 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 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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