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 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 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 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 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 村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 供电 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 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