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 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 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 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 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 村镇的位置.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 乡.镇 村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 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 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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