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 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 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