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 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 镇,村企业、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