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 乡镇企业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 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 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 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 道路、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 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 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