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 地震 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 镇,域规划 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 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 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 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 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