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淮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 居 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 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 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 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限期清除治理.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 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