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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条。集资合作建房是解决单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必须首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且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价格确定、供应对象。销售程序等严格按照,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房源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供应 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一方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以及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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