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 隐瞒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等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回收其所购住房或责令购房人限期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违法转让的.房屋产权交易、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应作以下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三,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 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四。擅自向未经审查批准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销售单位必须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其给予处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计入诚信档案。第四十二条。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第四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对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以及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