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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等字样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 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 出租 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 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 等价款.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 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 准购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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