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 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 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 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