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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设单位 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 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 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 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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