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 准购证、蚌埠市职工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 出租、出借 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 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