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对,准购证 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 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 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