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 准购证,蚌埠市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对.准购证 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 划拨土地 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 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 含土地出让金 等价款。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出售给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