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准购证,蚌埠市职工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等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协助购房人在承诺时间内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 经济适用住房 对,准购证,上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予以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 划拨土地。等字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全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三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综合评估价、含土地价格,的15、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不包括原以商品房价格购房的面积,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第三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从市住房保障基金中支付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出售给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