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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监审。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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