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核定标准减半收取.凡现行标准低于减半标准收取的,不得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第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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