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定点供应、自愿申请 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严格交易 动态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 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价格 民政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 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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