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 公正公平 严格交易。动态监督、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 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