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 59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 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严格交易.动态监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价格 民政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