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格交易,动态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 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 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