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 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格交易.动态监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申购人资格审核.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 价格,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 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