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定点建设、定点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格交易。动态监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供应管理、申购人资格审核 房源的筹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档案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 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