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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支持建设经济 适用 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发展成品住宅 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第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工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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