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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构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应当记载企业资质信息,项目建设信息 项目经营信息.企业资产信息,企业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企业获奖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可以综合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且对其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 预售、融资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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