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配套设施.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范围内为满足本项目购房人基本生活所需而配建的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宽带,有线电视,小区道路,垃圾收集和绿化,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和开发建设单位为提高项目品质配建的其他配套设施,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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