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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暂定资质到期后.根据国家及本市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暂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 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七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不予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财务,信用管理,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七.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级资质 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二。三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二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 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核定。检验资质等级 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或者延续、不予核发或者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 一级资质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二 二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四 四级资质开发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两万平方米。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 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主要技术与经济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和统计师。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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