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 和发展规划,5,房舍的房产证 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 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 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外合作办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第十五条,对已取得 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 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 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 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