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 抽逃资金或克扣 挪用办园经费的.八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