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 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 的。七,恶意终止办园 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