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 办园方向明确 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 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 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