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 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 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 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