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 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