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 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 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