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 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 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 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 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