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 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 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