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 办园许可证.等处罚 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