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 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二 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 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 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二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 的、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