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事务、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 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 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为教师的科研 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 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 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 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