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 记录,加强火源 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