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 卫生 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 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 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幼儿餐具 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 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