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 公安、司法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 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 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 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 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 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