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或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前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三十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设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 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