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或限期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前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三十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设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 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