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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6时至22时、夜间从22时至次日6时,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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