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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 商业区等非工业区内及医院附近,不准新建 扩建 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 车间.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在铁路。公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地和飞机场规划边界内 不准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在城市铁路、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及固定噪声源附近建设各种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事先对噪声进行评价,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噪声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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