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济宁市公务用车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708/T 1-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9部分:生育保险信息 DB37/T 4221.9-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3部分:流动人口信息 DB37/T 4221.3-2020
  • 山东省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DB37/T 1383-2009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法人单位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DB37/T 4222.3-2020
  • 山东省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 DB37/T 4241-2020
  • 潍坊市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 DB3707/T 26-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6部分:医疗保险信息 DB37/T 4221.6-2020
  • 菏泽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服务规范 DB3717/T 2-2020
  • 山东省文明殡葬工作指南 DB37/T 4216-2020
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 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标准 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 A.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 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 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 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 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 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 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