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 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 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 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 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 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 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 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 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