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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 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 A 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 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 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 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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