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 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 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 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 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 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 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