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 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 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 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