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 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 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 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 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 连鸣不准超过三次 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 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 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 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 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 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