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 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 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 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标准 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 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 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 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 未经批准 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