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 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行驶的机动车辆 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标准.第十四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 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十五条。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 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 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 运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 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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