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1 02条.本.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技术法规,是全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遵守的准则,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各类城市 对外开发区 华侨住宅区等特殊地区可参照执行,其各项指标可适当提高,第1、04条 城市居住小区结构,按其规模可分为,居住组团,人口。1000,3000人.用地,2.6ha。居住小区,人口 5000 15,000人,用地。10,30ha 第1,05条、城市居住小区类型,一.按其位置分,城市居住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二,按建设条件分.城市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的居住小区 第1,06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周围环境、使之相互协调,二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等地方特点.力求创造出环境优美 各具特色的居住小区,三 与居民的生活活动规律相符,并满足其使用,卫生,安全等要求.结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震 防洪.治安以及便于管理,创造出优美。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四、为施工和建筑工业化以及建筑形体多样化创造条件.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 六.考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划应留有余地、第1。07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一,对规划区应作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效益。居民使用的合理服务半径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以及城市用地的形态 性质 规模,现状等因素来确定规划区的合理规模及用地范围 三、确定住宅标准,住宅类型.户室比 平均层数及住宅的布置方式,四,确定居住小区内部的布局结构型式及道路系统的走向、五。确定公共绿地,体育设施 游憩场所的处数,面积,规模 及布置方式,六,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布置方式,七,确定道路红线,纵.横断面,交叉口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各项工程管线的综合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八.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造价的估算、九、提出规划方案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及方法。第1.08条、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成果要求如下.一、规划范围现状图、包括地形地貌、各类用地分析。原有建筑。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理,人防工程。绿地、农田或其它用地,以及周围的环境状况,二.规划结构分析及所处位置图 包括居住小区的方案构思,规划结构,布置方式以及与所在城市的关系、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简称总图。包括道路系统 各项用地功能区的划分与建筑物的总平面位置 主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分布和公共绿地的布点.四、住宅单体及中心区主要公共建筑设计初步方案、五、道路规划设计图,包括主要道路的规划布局 道路宽度,曲线半径,纵横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六。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包括管线类别 走向及与道路的关系。干管管径,坡度、坡长、埋深和道路交叉口处各类管线关系断面及说明,七。竖向规划设计图,包括地形整理。排水方向及主要控制标高 应注明不同地面的标高.各建筑物.0的控制高程、档土墙.护坡的护栏的设置 地面排水系统的组织等,八。绿地规划设计图 提出庭院绿化.小品设计意向和公共绿地总平面布置及绿化种植示意 九,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图.十、总平面模型或鸟瞰图,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一,规划设计说明书.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规定见附表二十一,和总工程量 拆迁量,总投资 市政工程费用等技术经济问题 第1、09条、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根据需要、作为城市管理、综合开发和土地有偿使用依据,可先做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内容、1、详细规定规划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建筑适建 不适建或有条件适建的建筑类型。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 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二、图纸和文件。1、规划范围现状图.包括地形地貌、土地使用现状分析及周围的环境关系 2、控制性规划图、包括用地结构 道路网及管线规划图 土地区划图,景观设计图、3。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 第1 10条。对于居住小区内原有工业,视其性质及污染程度设置绿化防护带、并分别采取限制.治理 搬迁等办法.以保证居民的安宁清静。新建居住小区,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业,第1 11条。城市居住小区建设。宜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使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正常轨道,第1、12条.零散居住建筑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1、13条。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