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 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 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 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