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 2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 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 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 食品等等 其中 航空.航天。电子 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