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 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2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 3,3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 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 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 航空,航天,纺织 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 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 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 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