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7 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7 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 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 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 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 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 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 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 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 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 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 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