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2,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8 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 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确定 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 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 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 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 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 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 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 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 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 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