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 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 3,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 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 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 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 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 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 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 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 电子 船舶,航空,航天、纺织 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 航空 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 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 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