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 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 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 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 电子,船舶 航空、航天 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其中 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 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