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 5 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 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 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 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 易爆物质可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 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 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等 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 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