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2,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7。3、3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 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 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 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 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 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 船舶 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 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 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 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