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2,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5 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大型电子类生产厂房指同时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7.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 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对医药生产中的危险厂房等予以加强。7 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易燃 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 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 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7,3,10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加工制造工业包括机械。电子 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 粮食。食品等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生产建筑可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