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础设施建筑5.1 城镇给排水、燃气 热力建筑5 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5、1。2,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5,1。3.给水建筑工程中 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 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 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 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