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原材料生产建筑7.2.2,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原材料工业生产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除影响本行业的生产外.还对其他相关行业有影响,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7,2.3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并与,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J.9081.97的有关规定协调、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结构设计时自身有较大的抗震能力,不需要专门提高抗震设防类别.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的建筑 主要指全厂性的能源中心、总降压变电所、各高压配电室。生产工艺流程上主要车间的变电所、自备电厂主厂房.生产和生活用水总泵站,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供热建筑、7.2,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 SH 3049作了协调.化工和石油化工的生产门类繁多、本标准按生产装置的性质和规模加以区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属于主要的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7。2 5。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轻工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大型浆板厂及大型洗涤剂原料厂,前者规模大且影响大,涉及方方面面、后者属轻工系统的石油化工工业、故提高其主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设防标准,7、2.6,本条将原材料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具有剧毒,易燃 易爆物质和放射性物品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在矿山建筑中 指炸药雷管库.硝酸铵,硝酸钠库及其热处理加工车间、起爆材料加工车间及炸药生产车间等。在化工.石油化工和具有化工性质的轻工原料生产建筑中,指各种剧毒物质.高压生产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火灾危险性的判断 可参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