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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6,1,为集约,节约用地、增强城市配套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可叠建和需单独占地两类 见表6 1。对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单位建设时须配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表6,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 公交首末站、停车楼。菜市场 商业设施,配电设施、警务室等 需单独占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健身活动场,养老院。垃圾收集点等。6。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规模按表6,2进行控制 表6.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15万m2且项目周围300米范围未规划有幼儿园时设置 2500m2,处.小学.住宅建筑面积.50万m2且项目周围800米范围未规划有小学时设置,5000m2。处,健身活动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3万m2时设置。按200m2.3万m2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养老院.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6000m2 处 警务室.住宅建筑面积 10万m2时设置,60m2,处 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分类收集。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级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 4000m2、8000m2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且,100m2 其中应有不小于30m2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公共厕所,根据公厕布点规划设置、60m2.处。公交首末站,根据交通规划位置设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底部架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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