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6.1,为集约、节约用地,增强城市配套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可叠建和需单独占地两类,见表6,1、对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建设单位建设时须配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表6.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可叠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停车楼 菜市场,商业设施.配电设施 警务室等、需单独占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小学.中学、健身活动场 养老院、垃圾收集点等、6.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规模按表6,2进行控制.表6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规定,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 15万m2且项目周围300米范围未规划有幼儿园时设置.2500m2.处。小学、住宅建筑面积、50万m2且项目周围800米范围未规划有小学时设置、5000m2,处,健身活动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3万m2时设置 按200m2.3万m2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养老院、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6000m2,处、警务室。住宅建筑面积,10万m2时设置。60m2 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宜分类收集,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级。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小区住宅建筑面积,150万m2时设置。4000m2,8000m2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 计算且,100m2,其中应有不小于30m2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公共厕所.根据公厕布点规划设置 60m2 处。公交首末站.根据交通规划位置设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底部架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