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二类居住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规模 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2。2,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 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2、3。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 餐厅、公厕等。2,4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 节约使用土地,2、5.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2 6 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5 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7,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部分宜集中单独设置,如确需布置于高层建筑中、则须设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用地临城市主干路的,临街面带状商业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30.临快速路的,不宜超过10,2、8,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用地。2,9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